? ? ? ? 二 、替代做法的具體操作
???????? 調查機關在規定的原則以外,調查機關還在實踐中執行著一系列的具體操作規則,這也能夠從一系列的案例中得到印證。
???????? (一)替代國的選擇
???????? 2004 年 3 月 1 日,調查機關在進口署政策公告上公布了選擇替代國所遵循的規則,并沿用至今,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 1、確定經濟可比性
???????? 調查開始時調查官員向政策機關提供一可選替代國列表,確定其中一些同非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水平具有可比性的國家,同時也排除一些不適合提供信息的國家(如古巴)。依據最新的世界銀行發展報告中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作為選擇的標準。
???????? 2、確定可比產品
???????? 調查官員在所選擇國家范圍內選擇具有可比產品的國家,有一些基本標準。首先,存在相同產品;其次,如果沒有相同產品則擴大調查產品的類別;最后,如果沒有相同產品,則考慮是否存在其他可比產品。
???????? 3、確定生產規模
???????? 調查官員需要確定可比產品生產商的生產規模。生產規模不依據非市場經濟國家產量水平,而在可用數據基礎上以整個世界可比產品產量和貿易量來衡量,并依個案確定。
???????? 4、替代國數據的可用程度
???????? 如果幾個國家都符合以上標準,那么調查官員將選擇具有最佳數據的國家。數據可用程度是選擇時的一個重要標準,即使備選的替代國符合前幾項的要求,但如果數據不可用,那么也不能選擇其為替代國。
???????? 5、根據人工成本確定替代國
???????? 一些學者和涉案方提出,根據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選擇出的經濟可比國并不適當,主張應考慮加入人工成本標準。美商務部通過分析以往案例認為,人工成本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之間存在必然聯系,同時也承認在以往案例中各替代國的人工成本都不同,導致傾銷幅度也不相同。
???????? 6、“經濟可比性”和“較大生產規模的生產商”兩個標準的關系
???????? 實踐中,如果一個國家同時滿足這兩個標準,那么這個國家就會被選為替代國。如果所選擇的國家都不滿足這兩個標準,那么美商務部將根據個案不同和當事方提交意見決定使用哪一標準。